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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2018-07-04 54 收藏 来源:基督教全国两会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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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以下简称神学院校)的办学方针、自身特点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基督教两会神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神学教育委员会)是神学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规范全国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督教两会)有关负责人、神学院校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共9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或研究领域应涵盖神学院校大部分学科。小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品行端正,在中国基督教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的产生和变更情况,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进行学位资格授予审议时,必须有7名以上的成员出席,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5名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审议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字存档。

  第九条 学位资格授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位授予审查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神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有违反学位授予审查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神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及其学位资格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神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神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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